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医疗纠纷

尹XX与仙桃市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仙桃市人民法院

原告尹XX,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肖XX,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精神病医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与被告仙桃市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精神病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XX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尹XX负担。

审 判 长  李成云

代理审判员  周 军

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

书 记 员  朱XX

其他医疗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