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
原告尹XX,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肖XX,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精神病医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与被告仙桃市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精神病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XX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尹XX负担。
审 判 长 李成云
代理审判员 周 军
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
书 记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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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