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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区慈北XX、黄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陈XX,男,汉族,1953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黄XX,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XX,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区慈北XX,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

法定代表人:向XX,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黄XX、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慈音寺社区慈北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XX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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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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