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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与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惠安县人民法院

苏XX与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6486号原告:苏XX,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惠安县惠中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XX,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陈育财,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苏XX与被告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被告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陈育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835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石材数控雕刻机,双方于2014年12月2日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8358元,被告出具欠条1份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苏XX辩称,结欠原告货款118358元属实,但原告提供的雕刻机系由其自己改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多次与原告进行交涉,但原告均拒不予以维修或更换。原告违约在先,且因雕刻机的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118358元,被告不应再支付尚欠货款。欠条出具后,被告有偿付原告10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分批向原告购买四台数控雕刻机,双方于2014年12月2日进行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8358元。被告出具欠条1份交原告收执。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提供的数控雕刻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被告尚欠原告多少货款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雕刻机系由其自己改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多次与原告进行交涉,但原告均拒不予以维修或更换。原告违约在先,且因雕刻机的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118358元,被告不应再支付尚欠货款。若法院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本案货款,被告出具欠条后,有再偿付原告货款10000元,现仅尚欠原告货款108358元。被告相应的提供证据即照片1份,以此证明原告提供的雕刻机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经质证后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真实性无法确认,双方是经过结算,证明原告提供的雕刻机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8358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应予认定。结算后,被告并未再支付原告任何货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系本案讼争的四台雕刻机,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即使照片体现的是本案讼争的雕刻机,也无法证明原告提供的雕刻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主张结算后,有偿还原告货款100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不予采信,应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8358元。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雕刻机,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8358元,有被告签名确认的结算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未能及时付清货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付货款118358元,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雕刻机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XX货款1183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被告苏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XX书记员  柳XX速录员  王XX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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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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