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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XX(杨XX之妻),1959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XX,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廉峰,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女,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XX。

法定代表人尚X,女,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禹XX,男,1985年6月6日出生。

原告杨XX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因杨XX与拆迁人达成协议,故杨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杨XX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杨XX。

审判长孙XX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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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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