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XX(杨XX之妻),1959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XX,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廉峰,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女,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XX。
法定代表人尚X,女,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禹XX,男,1985年6月6日出生。
原告杨XX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因杨XX与拆迁人达成协议,故杨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杨XX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杨XX。
审判长孙XX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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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