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XX。
法定代表人尚X,女,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
法定代表人贾XX,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廉峰,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男,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马XX,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分中心)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第三人马XX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土储分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土储分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
审判长 武XX
书记员 赵XX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