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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XX。

法定代表人尚X,女,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

法定代表人贾XX,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廉峰,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男,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马XX,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分中心)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第三人马XX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土储分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土储分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

审判长 武XX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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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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