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XX公司与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仁怀市人民法院
贵州XX公司与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82民初7200号原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XX。负责人:顾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吕吕、黄XX,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被告:周XX,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贵州XX公司与被告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XX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XX公司以被告周XX已支付了欠款为由,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贵州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预收),由原告贵州XX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应刚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