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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张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陈XX与张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XX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5民初20956号原告:陈XX,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朱XX,北京XX律师。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被告:张X,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楼301-303、308。负责人:黄XX,总裁。委托代理人:乔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XX,北京XX律师。原告陈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X(以下简称姓名)、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X公司委托代理人乔乔、李XX,XXX委托代理人戴XX到庭参加了诉讼。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医疗费2958.48元、误工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要求张X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0日,张X驾驶×××号车辆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肇事车辆在XXX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张X未作答辩。XX公司辩称,张X是我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肇事车辆在XXX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不认可原告对头部和腰部治疗和此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原告已到退休年龄,不同意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情较轻,不同意赔偿。本案只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不同意赔礼道歉。XXX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0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XX,XX公司员工张X驾驶×××号车辆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认定张X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原告到望京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小腿、右足软组织挫伤,右小腿、右足皮肤挫伤,气滞血瘀证。2018年5月2日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伤情为右小腿软组织损伤伴感染,医生建议原告休息一周。原告事发当天发生医疗费713.69元。原告提交门诊医疗费票据若干张,其中2018年4月12日、4月13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发生检查等费用1318.96元;2018年4月18日、4月25日、5月2日在望京医院发生换药等费用531.71元;2018年4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社区卫生服务中XX发生换药等费用93.56元,发生购买蓝芩、肺力咳、六神丸药品费用197.12元;4月28日在该医院发生检查眼睛费用83.44元。原告提交2018年1月1日和北京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其是该公司顾问,月工资15500元,要求三个月的误工费5万元。原告提交气象信息打印件,以事发当天天气恶劣,张X态度恶劣为由估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XXX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XXX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保险责任外由肇事者的雇主XX公司赔偿。张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其赔礼道歉,本院支持。医疗费,原告是右小腿、右足受伤,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和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社区卫生服务中XX发生的检查和购买蓝芩等药物的费用,明显和其受伤部位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仅支持事发当天和后续换药产生的费用。误工费,就计算标准原告仅提交劳动合同,没有误工证明、完税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北京市一般工资标准计算,原告仅提交一周的误工医嘱,结合其伤情,本院支持半个月的该项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情轻微,没有发生此项费用的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XX医疗费1338.96元、误工费1500元,以上共计2838.96元;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口头向原告陈XX赔礼道歉;三、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陈XX负担600元(已交纳),由被告XX公司负担2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XX书记员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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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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