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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贾XX、马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涿州市人民法院

孙XX与贾XX、马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81民初1489号原告:孙XX,女,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祁县昭馀镇丹枫东路紫金XX**楼****,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乔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XX,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住河北,住河北省涿州市iv> 被告:马XX,女,汉族,1987年11月24日,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孙XX诉被告贾XX、马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乔,被告贾XX、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6日,两被告曾向原告承诺只要原告能交3万元办理落户手续费,就可以给原告办理涿州市落户,并承诺因办理不下来将全额退款。被告至今仍未给原告办理落户,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求退款,被告马XX退还了5000元,被告贾XX一直避而不见,拒绝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贾XX辩称:我没有避而不见拒绝退还,未能落户是由于涿州市本地政策的原因,不是我自己的原因;前期办理过户花费了11500元,其中我自己垫付3500,原告应当花费8000元,现在能退还170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被告马XX辩称:我没有收到原告的3万元,因为原告想办理过户,我介绍原告给被告一认识,后来是他们双方一直联系,原告的3万元直接给了被告一,被告一给了5000元辛苦费,经三方协商一致,我将5000元直接退还了原告,我不承担其他费用。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办理涿州市户口通过被告马XX找到被告贾XX,向贾XX支付30000元用于办理户口事宜,贾XX于2017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今收到孙XX办理落户手续费叁万元整,如办理方有任何原因办理不下来全额退款”。贾XX支付马XX5000元辛苦费。后因涿州市政策原因导致原告未能落户,经三方协商一致,被告马XX退还原告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应当连带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5000元。通过庭审可知,二被告系受原告委托办理落户而收取原告30000元,因政策原因未能办成,被告马XX退还原告所收取的5000元,被告贾XX剩余25000元未退还。被告贾XX现占有该25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原告。 被告贾XX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中写明“如办理方有任何原因办理不下来全额退款”,经本院查明,原告落户未能办理系涿州市政策原因所致并非办理人贾XX个人原因。贾XX称前期办理落户花费115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考虑到办理落户确有花费,故酌定被告贾XX退还原告2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贾XX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相应上诉费,同时提交缴费凭证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银行:中国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渠XX被告:马XX,女,汉族,1987年11月24日,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原告孙XX诉被告贾XX、马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乔,被告贾XX、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6日,两被告曾向原告承诺只要原告能交3万元办理落户手续费,就可以给原告办理涿州市落户,并承诺因办理不下来将全额退款。被告至今仍未给原告办理落户,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求退款,被告马XX退还了5000元,被告贾XX一直避而不见,拒绝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贾XX辩称:我没有避而不见拒绝退还,未能落户是由于涿州市本地政策的原因,不是我自己的原因;前期办理过户花费了11500元,其中我自己垫付3500,原告应当花费8000元,现在能退还170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被告马XX辩称:我没有收到原告的3万元,因为原告想办理过户,我介绍原告给被告一认识,后来是他们双方一直联系,原告的3万元直接给了被告一,被告一给了5000元辛苦费,经三方协商一致,我将5000元直接退还了原告,我不承担其他费用。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办理涿州市户口通过被告马XX找到被告贾XX,向贾XX支付30000元用于办理户口事宜,贾XX于2017年3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今收到孙XX办理落户手续费叁万元整,如办理方有任何原因办理不下来全额退款”。贾XX支付马XX5000元辛苦费。后因涿州市政策原因导致原告未能落户,经三方协商一致,被告马XX退还原告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应当连带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5000元。通过庭审可知,二被告系受原告委托办理落户而收取原告30000元,因政策原因未能办成,被告马XX退还原告所收取的5000元,被告贾XX剩余25000元未退还。被告贾XX现占有该25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原告。被告贾XX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中写明“如办理方有任何原因办理不下来全额退款”,经本院查明,原告落户未能办理系涿州市政策原因所致并非办理人贾XX个人原因。贾XX称前期办理落户花费115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考虑到办理落户确有花费,故酌定被告贾XX退还原告20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2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贾XX负担1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相应上诉费,同时提交缴费凭证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银行:中国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XX书记员  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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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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