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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郁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张XX与郁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XX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16民初3173号原告:张XX,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滴滴司机,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张XX之夫),1975年4月4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郁XX,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乔,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原告张XX与被告郁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与被告郁XX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乔、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高速费90元、误工费2730元、车费19元、三脚架损失费100元,合计2939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6日,被告所驾驶的车牌号为×1黑色丰田小轿车,行驶至杨雁路与怀耿路红绿灯处由南向西左转弯,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2的白色吉利小轿车由西向东直行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区交通支队现场勘查,确认被告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害严重,被拖车拖走修理,拖车途经高速公路来回高速费90元,由原告垫付,原告去4S店修车,提车两次来回车费19元,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车辆反光三脚架损坏100元,因原告车辆属于网约营运车辆,耽误原告出车总计10天,按原告前一周平均收入每天273元*10天,合计2730元,以上总计2939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郁XX辩称,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及责任认可。原告主张的高速费,认可45元。误工费,不认可,由法院依法判决。车费19元,认可。三脚架费用不认可,不是我造成的。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和网约车驾驶证、行政许可决定书、高速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打印出交通事故前一周平均收入的费用复印件、3月、4月、5月的收入照片等证据,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前台接车电脑截屏、维修结算清单打印件、三脚架的照片等证据。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当时发生事故时的车辆照片,原告对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还向法庭提交了网上下载的车辆经营证件(平台证、车证、人证)、原告的北京市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6日11时0分,郁XX驾驶小轿车(×1)由南向西行驶至怀柔区杨雁路影视城东XX时与张XX由西向东驾驶的小型轿车(×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郁XX驾驶的车辆左后侧损坏,张XX驾驶的车辆前部损坏。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杨宋中队认定郁XX负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2019年3月27日原告将车辆(×2)交与北京XX公司进行修理,2019年4月3日修理完毕。另查1:2019年,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下发了110010出网190XXXX4234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张XX,你于2019年1月25日委托XX公司提出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申请。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国务院对……,决定准予车辆所有人张XX的车辆依法从事下列活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手续。转换车辆数量为1辆,转换车牌号为×2。另查2:×2小型轿车,系预约出租客运;张XX享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证件。另查3:张XX3月共266单,总流水4844.51元;4月共199单,总流水3495.91元;5月截至28日共146单,总流水2862.01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本案中,郁XX与张XX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已经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即认定郁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又无异议,故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不持异议。张XX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郁XX应予以赔偿。张XX主张的高速费90元合理,本院支持。误工费,虽然被告提出张XX的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显示待岗状态,但张XX的车辆确在运营之中,故该项费用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3月、4月、5月的流水额酌情确定数额。事故发生在2019年3月26日11时,故误工期自当日下午计算,车辆实际完工日期为2019年4月3日16时13分,故误工期计算8.5日,由此误工费酌定为1190元。车费19元,被告认可,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主张的三脚架费用,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总损失为1299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郁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XX高速费、误工费、车费,共计1299元;二、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郁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XX官助理 蒋XX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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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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