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杨XX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康县人民法院
王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杨XX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76号原告王XX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王XX,女,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委托代理人王XX,女,镇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XX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杨XX,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委托代理人陈璐,女,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杨XX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承包经营户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对被告杨XX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XX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审判长 秧 丽审判员 张XX审判员 赵XX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