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与兰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信丰县人民法院
周XX与兰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2民初2121号原告:周XX,男,汉族,住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江西XX。被告:兰XX,男,畲族,住信丰县。原告周XX与被告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周XX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周XX负担。审判员 程XX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