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XX。
法定代表人:梁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卓XX,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XX公司诉被告卓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XX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克文
代理书记员 钟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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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