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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与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XX。

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张X,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XX公司诉被告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XX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克文

代理书记员  钟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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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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