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公司员工。
被告:薛XX,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来安县土地局工作者,住安徽省滁州市。
原告安徽XX公司与被告薛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安源
代理书记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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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