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吕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习水县人民法院
陈XX与吕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30民初3343号原告:陈XX,男,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吕X某,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陈XX与被告吕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0.00元,以及占用资金利息26400.00元,共计864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判员 王XX书记员 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