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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易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习水县人民法院

何XX与易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贵州省习水县XX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30民初774号原告:何XX,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雷小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易XX,男,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何XX,贵州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易XX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该案被告涉嫌经济诈骗罪公安机关尚在处理阶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XX撤回对被告易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经院长审批予以免交,已经收取的3700.00元诉讼费退还原告何XX。审判员  吴XX书记员  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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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习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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