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XX与广州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曾XX与广州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5655号原告:曾XX。委托代理人:梁广宇,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广州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曾XX以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协商,案件无需进入审理为由撤回对被告广州XX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XX撤回对被告广州XX公司的起诉,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曾XX负担。审判员 李XX助理罗小燕书记员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