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1851号 陈XX与大连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2016)辽0211执1851号 陈XX与大连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代理人:张XX,系辽宁XX律师。委托代理人:迟迪,系辽宁XX律师。被执行人: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XX**,组织机构代码311XXXX0066-X。法定代表人:肖XX,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XX与大连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2民终14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