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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天津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杨XX与天津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562号原告杨XX。委托代理人顾X,天津XX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娜,天津XX律师。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法务人员。原告杨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X、李瑞娜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2月16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津南区八里台镇枫情阳光城XX-2301的房屋一套,价款为XXX元,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为85000元,被告应于201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现原告已经交付了全部价款,但被告之间未能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损失389950.56元(自2011年10月31日起暂至2015年10月31日,按同期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7219元(自2011年10月31日起暂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停车位的损失204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天津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逾期期间,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减少。诉争房屋仍在建设中,交房时间另行通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6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津南区八里台镇枫情阳光城70-1-2301商品房一套,价款为XXX元。被告应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车位使用权费85000元,但未约定车位交付时间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至今未能交付房屋。另查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规定:(注: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如下:“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3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就原告主张的逾期期间予以认可,故本院确认被告的逾期期间为2011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1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原告上述期间的已付款利息,金额为396280.58元,原告仅主张389950.56元,属于自愿放弃部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确系过高,本院予以减少,本院酌情考虑违约金应按已付款利息的30%计算,故违约金的数额应为:396280.58×30%=118884.17元。原告主张车位延期交付应当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XX2011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已付款利息389950.56元和违约金118884.17元,共计508834.73元。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8元,由原告承担694元,被告承担44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XX速 录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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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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