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X与张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汪X与张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21322号原告:汪X,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娜,天津XX律师。被告:张XX,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88804282。主要负责人:李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群,山东XX律师。原告汪X与被告张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审判员 张XX书记员 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