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与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刘X与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06民初238号之一原告:刘X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江XX、徐芳芳,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杨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4元,共计169元,由原告刘X负担。审 判 员 马XX官助理彭志伟代书记员 王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