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卢XX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中国XX、卢XX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1802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北XX。主要负责人:伍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明,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XX,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XX与被执行人卢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2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卢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XX清偿欠款本金49260.18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截至2017年11月5日的利息为18038.70元、滞纳金及违约金6438.85元,此后的费用按照XXX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付);卢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XX支付律师费2791元;案件受理费1614元,由卢XX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XX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1802执1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汤XX审判员 韦XX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