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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XX、刘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部县人民法院

易XX、刘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川1321民初52号原告:易XX,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洪,四川XX律师。被告:刘XX,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易XX与被告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欠款12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初,原告受被告雇请在被告所承揽的西安市里泉县工地上做小工。经结算,被告共下欠原告工资125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并承诺2016年3月底付清。嗣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刘XX未作答辩。易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经庭审审查,易XX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上列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2月18日,被告刘XX就下欠原告易XX人工工资125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易XX人工工资12500.00元整(壹万贰仟伍佰元整)最迟3月底付清。刘XX 2016年2月18”。嗣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刘XX下欠原告易XX人工工资12500元的事实,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被告逾期未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可以请求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并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适当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人工工资12500元并从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易XX人工工资12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12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损失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XX民陪审员  严XX人民陪审员  黄XX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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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南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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