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法院
原告湘潭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
委托代理人黄万香,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XX公司诉被告胡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XX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XX公司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伏元
代理书记员 叶XX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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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湘潭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