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玛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斌,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生辉,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玛雅永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生辉,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明大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玛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玛雅永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夏明大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玛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玛雅永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8元,减半收取5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强
审 判 员 包小红
人民陪审员 马XX
书 记 员 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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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