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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献县人民法院

刘XX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929刑初2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又名刘XX,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献县XXX租赁站业主,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辩护人韩建成,天津XX律师。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8]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韩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XX以献县XXX租赁站的名义向XXXX申请贷款,刘XX向该银行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虚构其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孟村回族自治县XX厂扣件的事实,隐瞒其巨额高利贷及外欠账的事实,获得银行贷款400万元,并由河北XX公司提供担保,由王X2以自己的献县XX厂以及两辆车、两套房提供反担保。至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刘XX无力偿还贷款,河北XX公司代为清偿,王X2向担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XXX.36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2月27日刘XX被抓获归案。现刘XX与王X2已达成和解。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刘XX供述、证人王X2、刘X1、苗X、李X、卢X、王X1、孙某、马X、孟X等人的证言、账户交易明细、刘XX贷款相关档案、担保合同、还款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XX对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欠账没有那么多,证人证言说的我欠他们钱的数额不对,贷款时我是借了部分高利贷没和银行说,但不是巨额高利贷,只有七十来万元,我自己有资金,当时我有能力偿还。其辩护人认为证人证言达不到证明目的,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不具备证据特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骗取贷款的行为显著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态度较好,与反担保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XX以献县XXX租赁站的名义向XXXX申请贷款,刘XX向该银行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虚构其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孟村回族自治县XX厂扣件的事实,隐瞒其巨额高利贷及外欠账的事实,获得银行贷款400万元,并由河北XX公司提供担保,由王X2以自己的献县XX厂以及两辆车、两套房提供反担保。至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刘XX无力偿还贷款,河北XX公司代为清偿,王X2向担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XXX.36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2月27日刘XX被抓获归案。现刘XX与王X2已达成和解。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XX供述,2015年我在XX银行贷款400万元,由于事先给了担保公司60万元,实际到我手里的是340万元。银行指定了担保公司,王X2用他的房、车和永顺XX厂给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我让银行把400万元打到孟村刘X1的玛钢厂账户上,刘X1扣下了我欠他的30多万元的扣件款剩余的300多万元打到了我在银行开户的卡上。用该款支付了工人工资几十万元、材料款几十万元、方某的80多万元的高利贷、付给他人租赁费不到200万元,偿还欠我姐夫彭XX的欠款及平时花销。我还了11个月的利息后再无偿还能力,因为已经是负债经营了,我换了手机号码,从深圳搬到惠州。因为王X2给我反担保,我欠王X2300多万元,加上我之前借王X2的几十万元现金,王X2让我签了一个400万元的租赁合同,但也实现不了了。我愿意尽最大努力减少王X2的损失。在XX银行贷款时已经是资不抵债,我提供了虚构的、不真实的材料,多说了固定资产的数额,与刘X1的光明铸造厂签订了购买扣件的假合同,还隐瞒了我有70万元高利贷的情况。我抵押的路虎车于2016年9月份卖了,给工人开了工资。2016年12月份我从深圳去的惠州。2.证人王X2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刘XX和他妻子刘X3以他家的XXX租赁站的名义在XXXX贷款400万元,由河北XX公司担保,因河北XX公司要求反担保,刘XX找我给河北XX公司提供反担保。我就用我的永顺XX厂、两辆车、两套房,再加上刘XX家的两辆车和他找的两套房提供了反担保。到了2016年12月份,刘XX夫妻欠息未还且失联,久融公司要求我履行担保义务,我替刘XX夫妻偿还了XXX.36元的本金及利息,银行把刘XX的60万元保证金扣了,久融公司把抵押合同、手续都给了我,我再找刘XX就联系不上他了,他的租赁站的东西月都卖了,一个人也找不到了。献县十五级乡的刘X2在深圳做生意,刘X2顶账给我的货物(有扣件、钢管、工子板、钢芭网等)我放在刘XX在深圳的租赁站,刘XX说给我转租出去,但我听说是让别人拉走顶了账,加上他借我的三十多万元现金,刘XX给我写了一个租赁合同,与我给刘XX反担保的400万元贷款没有关系。2015年12月16日,刘XX给我妻子张X转款50多万元是刘XX偿还的以前他欠我们厂子的扣件款。刘XX抵押的两辆车,一辆是他自己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粤B×××**的路虎车,一辆是他妻子刘X3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粤B×××**的白色宝马车;抵押的两套房一套是刘XX在献县凤凰城只付了20万元收付款的预售房,一套是他姐姐的刘X4在龙韵城分期房。3.证人刘X1证言,证实其是孟村回族自治县XX厂的业主,刘XX与我们厂签订了购买我们厂扣件的合同。2015年12月14日,刘XX给我转款400万元,后来刘XX说不要货了,我扣下之前他欠我的325000元货款后,第二天将剩下的其余款项全部转到了他的账户上。4.证人李X证言,证实其是献县十五级乡十五级村人,在深圳做建材租赁生意。2015年12月18日刘XX转给我的35万元是我向刘XX借的款,用了不到一个月我就归还了他,还款时刘XX让我转给了饶阳县的王相谋。现在刘XX还欠我十六七万元的租赁费。5.证人卢X证言,证实其于1999年在深圳做建材租赁生意,2016年搬到东莞。2015年刘XX归还过我3万元,到现在还欠我30多吨钢管和170多万元的租赁费。6.证人王X1证言,证实其在深圳做建材租赁生意,2015年12月18日刘XX归还了我3万元的扣件款。7.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在深圳做建材租赁生意,2015年12月18日刘XX还了我7万元的账,现在刘XX还欠我70多万元的租赁费和利息。8.证人马X证言,证实其在深圳做建材买卖、租赁生意,2015年12月16日刘XX转给我53700元钱是中建二局给我的货款,因我没有对公账户,就用了刘XX的账户,中建二局将货款转给刘XX,刘XX又转给我。9.证人孟X证言,证实其是刘XX的大姐夫,在深圳做建材买卖、租赁生意,我替刘XX还过50万元的贷款,刘XX还欠我20多万元的丝杠租金、五六万元的现金。2015年12月18日刘XX转给我8万元是归还的他借我的钱。刘XX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好面子,还借了高利贷,做生意账要不上来,管理也不到位,到最后资不抵债,货让债主给抢了。10.证人苗X证言,证实其是XXXX的工作人员,刘XX贷款时我是主调查人,核实了刘XX的账目、合同,还去了两个工地。刘XX没说自己有债务的事。11.交易明细,孟村回族自治县XX厂的农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2月14日进账400万元,2015年12月15日给刘XX转款XXX元。12.对账单,银座村镇银行出具的刘XX对账单,证实2015年12月15日收到孟村回族自治县XX厂转款XXX元。13.刘XX贷款调查报告,证实其贷款时的调查情况。14.民事诉讼证据,证实方某作为原告人起诉被告人刘XX借款及判决的情况,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6)冀0929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XX给付方某本金335万元,并支付2015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3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15.借款合同,证实刘XX在XXXX借款400万元的情况,借款用途是购钢管、扣件等租赁物资。16.最高额保证合同,证实刘XX以献县XXX租赁站的名义在XXXX贷款400万元,由河北XX公司担保的情况。17.反担保合同,证实河北XX公司为刘XX在XXXX贷款400万元提供担保时,与刘XX、刘X3等人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并用车辆和房产作抵押的情况。18.购销合同,证实2015年9月30日,献县建平租赁站与孟村回族自治县XX厂签订了购买130万个扣件的购销合同合同金额425万元。19.还款证明,证实献县建平租赁站在XXXX贷款400万元,至2016年12月5日已无力偿还,已由河北XX公司代为全部清偿。20.证明,河北XX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献县XX厂作为反担保人,于2016年12月5日代替献县建平租赁偿还银行贷款34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2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XX被惠州市公安局马庄派出所干警抓获的情况。22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刘XX于201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30日在惠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7年12月30日被解回献县。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XX的出生日期及住址。24.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刘XX无犯罪前科。25.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献县XX厂的代理人张X与被告人刘XX的代理人韩建成(天津XX律师)及第三人刘X4、付XX达成调解,献县XX厂一方对刘XX的行为予以谅解。26.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综合评定,证实刘XX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韩建成提交了以下证据:河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申161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刘XX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河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献县XXX租赁站的名义在XXXX贷款4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刘XX采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虚构其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扣件的事实并隐瞒其借高利贷和外欠账事实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4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与反担保人王X2的代理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量刑时已充分考虑。综上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XX书 记 员  史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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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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