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XX与程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905号之一原告:万XX,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XX,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被告:刘XX,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万XX诉被告程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审 判 长 刘XX民陪审员 李爱君人民陪审员 方XX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