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XX与郑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严XX与郑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5民初3072号原告:严XX,女,汉族,1989年8月17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哲男,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XX,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委托代理人:钟XX,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XX诉被告郑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XX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严XX负担。审 判 员 褚XX法官助理施XX代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