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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德清县人民法院

李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德清县XX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521刑初5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曾用名登明,男,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家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王哲男,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耿小艳,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8]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王哲男、耿小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8年7月23日14时09分许,被告人李X驾驶严重超载的浙E×××××轻型普通货车,行经德清县XX9KM+920M处时,与正在行走的被害人梅X1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梅X1受伤后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德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X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李X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接警单、保险单、死亡证明、火化存放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证明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交易凭证、证人梅X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过磅情况说明、过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X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XX官助理徐芳芳书记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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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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