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与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临安市人民法院
张X与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临安市XX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5083号之二原告:张X,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张立骏,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X,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程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张X负担。审判员 张XX书记员 阮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