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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腾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腾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3023号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曾垚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伦,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腾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吴昊,董事长。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腾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审判员  戚继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歆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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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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