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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孙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

被告孙X。

委托代理人刘飞,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被告孙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于××××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取名杨X甲。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因原告家中发生变故,双方自2014年起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抚养权依法判决。

被告孙X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分开居住是因为原告家中发生变故,双方还经常在一起照顾孩子。现在孩子刚满两周岁,被告又因为原告要求离婚深受打击患上抑郁症,为了家庭的完整、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取名杨X甲。双方恋爱期间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于2015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意见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双方并无本质性矛盾,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增强家庭责任心,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X与被告孙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XX,帐号11×××61。)

代理审判员 周 丽

书 记 员 蒋嘉琰

(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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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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