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
委托代理人刘飞,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X。
原告朱X与被告邱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XX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飞、被告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4月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邱X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的,无任何生活矛盾,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自由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之间也建立起一定的感情,现原、被告发生争吵均因家庭生活琐事,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增加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可以改善。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X要求与被告邱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朱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X
书记员 林X
附上诉须知壹份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