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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X与罗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邮市人民法院

原告亓X。

委托代理人王有林,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现下落不明。

原告亓X与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亓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有林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罗X下落不明,本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届满后,被告罗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6月20日生一女取名亓苗苗,××××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书。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双方未曾建立良好的婚姻基础,加上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婚后感情很差。2011年6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原告在被告QQ空间发现第三者照片,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6月20日生一女取名亓苗苗,今年10岁,××××年××月××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

由于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仅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双方夫妻感情仍修复有望,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亓X要求与被告罗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亓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审 判 长 姚 剑

审 判 员 杨 颖

代理审判员 高 阳

书 记 员 陆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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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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