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西区人民法院(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张程鹏,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4)邵XX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和被上诉人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程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对于李XX与周XX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如果该合同应当解除,对于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确定等基本事实均未查明,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4)邵XX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子腾
审 判 员 陈平军
审 判 员 贺显平
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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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大祥西区人民法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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