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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西区人民法院(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张程鹏,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周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4)邵XX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和被上诉人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程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对于李XX与周XX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如果该合同应当解除,对于房屋占有使用费如何确定等基本事实均未查明,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4)邵XX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子腾

审 判 员  陈平军

审 判 员  贺显平

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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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大祥西区人民法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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