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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与XX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熊X与XX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6610号原告熊X,女,1951年1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涛,北京市XX律师。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孙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北京XX律师。被告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御景台1101-A08)。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北京XX律师。原告熊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证金福建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和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涛、被告XX公司、被告证金福建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公司赔偿熊X损失40万元;2、证金福建XX对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XX公司、证金福建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初,熊X在百度网上咨询股票,输入了自己的手机号码,第二天XX公司、证金福建XX业务员孙XX(音)给熊X打来电话说:现在股票不好做,可以做XX公司、证金福建XX公司的齐鲁商品:齐鲁油,好操作!很简单!就是买涨,买跌!说有专业专家团队指导操作!相信公司能给客户带来好的收益,创造财富!其又让熊X查看了XX公司、证金福建XX的网站,该网站声称无需经验、轻松投资;由“国内公认的卓越投资家和策略制定者”牛钢任总指挥,要求投资者立即加入、围击35倍赚钱机会;24小时专属分析师实时指导操作等;2015年11月5日,熊X在XX公司、证金福建XX业务员指导下在网上开了户(账户名称:熊X,客户编码:xxx),准备购买青岛XX公司的齐鲁油。当日熊X入金5万元,XX公司、证金福建XX业务员给熊X推荐了其“金牌高级投资顾问”王XX指导熊X操作,说王老师都是领导上百万的客户操作的。在他们花言巧语诱骗下,熊X又在11月10日入金15万元、11月20日入金4万元、11月23日入金6万元、11月30日入金10万元、12月8日入金10万元,6次共计入金50万元整。熊X的每笔交易都是在XX公司、证金福建XX领导班子策划、决策下达操作策略指令后,由XX公司、证金福建XX的“金牌高级投顾”王XX通过QQ远程传达、指挥操作下单的。从2015年11月5日到2016年1月13日共计操作29次,品种为齐鲁油200吨共计281手、1手白银200kg。每次买入或卖出,青岛XX公司根据熊X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点五给XX公司、证金福建XX支付交易佣金。每次都是在“金牌高级投顾”王XX指导下操作下单,在熊X前几次入金已经亏损的情况下,XX公司、证金福建XX王XX通过QQ仍然数次向熊X表示歉意没有为熊X赚到钱、数次承诺下次一定会帮熊X把损失赚回来、数次指令熊X继续加大投资,谎称能在较短的时间帮熊X把亏损弥补回来。在获取熊X信任后还吹嘘所谓“非农”行情等。但至2016年1月13日,熊X账户余额仅为××.47元,XX公司、证金福建XX给熊X造成损失达488259.53元人民币。熊X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熊X与XX公司、证金福建XX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熊X经查询、核实,青岛XX公司的经营范围仅包括经营燃料油(仅限重油渣油),而XX公司、证金福建XX给熊X推荐买入卖出的齐鲁油并非重油渣油,而且此种交易模式不是现货交易、而是虚拟交易,而且存在违法擅自经营期货的情形。同时,XX公司、证金福建XX的经营范围仅包括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交易)等,根据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而XX公司、证金福建XX员工不断鼓动熊X购买、多次承诺将熊X的亏损赚回来,完全是其职务行为;而且,XX公司、证金福建XX不顾熊X资金风险,指挥熊X下重仓,从熊X每次的买入卖出中均可以赚取手续费,也存在其恶意赚取熊X手续费的行为。XX公司、证金福建XX的行为给熊X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XX公司、证金福建XX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便该齐鲁油是现货交易,XX公司、证金福建XX指导熊X买卖的齐鲁油行为也是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规定的违法行为,XX公司、证金福建XX对此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熊X多次写投诉信、致电XX公司、证金福建XX及有关部门要求XX公司、证金福建XX赔偿损失,但XX公司、证金福建XX至今不予赔偿。原告熊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XX公司、证金福建XX的网络宣传材料;2、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3份);3、XX公司、证金福建XX的业务员孙XX(音)通过QQ远程在网络上指导熊X开户,开完户后推荐公司高级金牌投顾王XX指导熊X下单、买卖“齐鲁油”的QQ聊天记录;4、熊X的交易明细及目前熊X账户余额;5、XX公司、证金福建XX的投资顾问孙XX(音)、王XX通过XX公司、证金福建XX的座机电话给熊X手机致电的通讯记录;6、熊X给XX公司、证金福建XX及其投资顾问王XX感谢信的快递单据、王XX手中拿着熊X感谢信的照片;7、熊X及其女儿联系XX公司核实孙XX(音)、王XX身份的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8、2016年3月以来,中央电视台及新闻媒体曝光的现货原油平台非法交易期货的相关报道;9、(2015)乐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12666号民事判决书;10、ICP查询单(打印件);11、2016年6月22日中央电视台财经报道(打印件)。被告XX公司、被告证金福建XX共同答辩称:1、XX公司、证金福建XX从未与熊X建立过合同关系,熊X系案外人青岛XX公司的签约客户。熊X起诉XX公司、证金福建XX属起诉主体错误。根据熊X在其诉状中提供的客户编码及其参与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的信息,经XX公司、证金福建XX查询得知,熊X并不是XX公司、证金福建XX的客户,而是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单位青岛XX公司的签约客户,双方通过网络签署了《客户协议书》。故熊X与XX公司、证金福建XX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熊X将XX公司、证金福建XX列为本案被告实属错误。2、XX公司、证金福建XX从未与熊X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商品交易活动,也从未指派员工指导熊X实施过任何商品交易活动,熊X诉称不实,起诉主体明显错误。XX公司、证金福建XX均不是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从未也不可能与熊X实施过其诉称的“齐鲁油”交易,也没有与熊X进行过其他形式的商品交易,更不可能指示员工指导熊X实施任何商品交易活动。XX公司、证金福建XX与熊X没有建立任何书面或事实合同关系。熊X的诉称皆不是客观事实,其索赔主张缺乏事实根据。熊X关于其所谓的“损失40万”与XX公司、证金福建XX没有任何因果联系,其诉称的所谓“事实”和索赔主张与XX公司、证金福建XX毫无关联。上述客观事实已经清楚证明,熊X从未与XX公司、证金福建XX建立过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或商品交易关系,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XX公司、证金福建XX对熊X实施过任何导致其利益受损的不法行为,故熊X针对XX公司、证金福建XX的起诉属于诉讼主体明显错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XX公司、被告证金福建XX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熊X的身份证照片、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4805号《公证书》、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书;2、在线开户流程;3、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简介;4、劳动事务代理合同、北京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熊X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5、证据10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6中快递单据的“签收人信息”处的字迹为手写,且未加盖物流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对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录音内容与熊X当庭拨打电话的通话内容不符,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证据8、证据9、证据11与本案纠纷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本院对其不予确认。本院对XX公司、证金福建XX提交的证据1中的熊X的身份证照片、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480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中的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会员资格证书、证据2、证据3与本案纠纷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本院对其不予确认。熊X不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认为,劳动事务代理合同及情况说明未见明显瑕疵,且熊X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对其真实性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熊X主张孙XX(音)与王XX系XX公司、证金福建XX的职员,二人推荐、指导其购买齐鲁油属于职务行为,熊X与XX公司、证金福建XX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须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庭审中,熊X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孙XX(音)与王XX的具体身份,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且XX公司、证金福建XX均否认孙XX(音)与王XX是他们的职员,并提交了劳动事务代理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本院不能确信熊X与XX公司、证金福建XX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熊X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XX人民陪审员     何XX人民陪审员     肖XX书 记 员  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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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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