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鲁1502 民初131号
原告∶ 王XX,女,1986 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聊城开发区振华购物中XX职工,户籍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西XX,主聊城经济技术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慧,山东XX律师。
被告∶ 杨X,男,1988 年7 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XX公司电工,户籍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西XX,住聊城市东昌府区XX,
原告王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1 月 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王XX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夫妻共同债权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7年7月2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上请求,望法院予以支持。
杨X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我们之间没有共同的债权,但是有共同的债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 2017年1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2017年7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7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曾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自 2019 年 12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2018 年 3月19日原告从其银行账户向被告之父杨XX账户转款 2500 元,用于偿还杨XX购房按揭贷款。被告称系其父杨XX给付被告 2500元,被告又给付的原告,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 5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婚内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所述夫妻共同债权,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可另行处理。被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王XX与杨X离婚;二、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元,减半收取计150 元,由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穆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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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