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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一定要在质保期内通过有效方式提出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庆XX向上海某电气公司采购三套SVG设备并签署了《设备采购儿胡同》,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产品投运后12个月。上海某电气公司如约供货,并协助安装、调试及送电运行,双方签署送电运行确认单,确认送电运行时间为2017年9约28日。因大庆XX未如约付款向法院起诉,大庆XX应诉称于2019年6月25日向上海某电气公司出函提出质量问题,为了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提供了2017年11月自行组织黑龙江电科院的专项测试报告,故要求待问题解决后再付款。

  律师代理上海某电气公司,特意组织技术部门询问了涉及到的技术问题是否存在及原因、解决途径;确认后回复法院:在质保期内多次要求维护保养均被拒绝,且未告知理由。大庆XX的函件发生在质保期外,专项测试并没有上海某电气公司人员的参与,更未告知上海某电气公司知晓。 一审法院认为设备均已安装投运正常,大庆XX对此已确认,在质保期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大庆XX抗辩2017年12月大庆供电公司做出停止供电函件后没有与上海某电气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在上海某电气公司诉请主张剩余货款时再已设备质量不合格主张解除合同,显然不合常理。据此支持了原告上海某电气公司的所有诉请,并驳回了反诉原告大庆XX的所有反诉请求。 大庆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庆中院,大庆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律师认为需要提醒买方:设备购入后应及时检查设备,在质保期内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一定要通过有效的方式通知卖方,并保留相应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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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798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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