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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4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系赵XX之子),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系陈X之兄),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XX,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XX。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天津XX律师。

  原审被告:尹XX,女,192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XX。

  上诉人赵XX、陈X、陈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XX、原审被告尹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陈X、陈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洪宁

  审判员  魏道博

  审判员  李志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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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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