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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成功为被告人减轻处罚!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2020 )粤1972 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XX,XX文化,在XXXXXXX,住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凡仁美,广东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日4时许,被害人周X与丈夫争吵后离开出租房想走路回到公司睡,边哭边跟丈夫打电话经过东莞市长安镇沙XX时,将酒后昏睡在此处被告人王XX吵醒,王XX上前拍了周X的肩膀,想问周X发生什么事,但王XX的醉酒状态令周X惊恐,随即周X奋力反抗,并向电话里的丈夫求教,王XX一时情急,就伸手抢走了周X拿在手里的手机(一部黑色华为matel0手机,经估价值1012. 7元),因周X的呼救引来了附近工厂的保安过来查看,王XX害怕被打,拿着手机逃离了现场。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10月3日在XXXXXX抓获王XX,并缴回涉案手机。破案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过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XX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涉案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XX判处6个月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王XX亦无异议, 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出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沈阳

  书记员 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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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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