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鲁0302民初3744号
原告:乔XX,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XX律师。被告:黄xx,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被告:刘X、刘Xx、杨XX.,委托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被告:孔XX。第三人:周XX、孔XX。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追加两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案外人刘Xx作为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对因交通事故导致孔XX死亡的各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刘Xx因交通事故去世,前四被告应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了诉讼时效存在中断,因此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判决:前四被告在继承刘Xx遗产范围内对刘Xx应赔偿原告296097.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司xx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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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标 的:29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