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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吴X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06民初3039号

  原告:刘X,女,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强,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红桥区法律援助XX心指派。

  被告:吴X,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刘X与被告吴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强,被告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2928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有三个儿子,长子为被告吴X,次子为吴X1,三子为吴X2,原告现与三子共同生活,三子为智力××二级,原告是其指定监护人。原告现身患直肠癌,每月都有固定的门诊开销1000元左右。自2018年起,原告因治疗直肠癌已经多次住院治疗,至今已累积产生治疗费58578元,该费用全部由次子来垫付。原告每月退休金仅为2400元,三子仅有低保收入,二人维持生计十分困难,更不论高额医疗费用。被告吴X系红桥区道路管理所退休员工,且有潞河园房屋租金收入,但被告不仅不给付赡养费,对原告也不管不顾,不进行探望。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吴X辩称,我自身身患多种疾病,也需要高额的医疗费,对于原告主张的每月1000元赡养费,我无力支付。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我也没意见,服从法院判决,但目前无给付能力。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X与其配偶吴X某共生育三子,长子吴X,次子吴X1,三子吴X2,吴X某于1988年死亡。吴X2为××人(原被告均认可吴X2为二级智力××,原告为其监护人)。原告现与其三子吴X2共同生活,生活可以自理。原告现每月退休金2400元左右,其子吴X2每月享受救助金额1840元。被告吴X现已退休,每月退休金4800元左右。

  原告为治疗其直肠癌,先后在天津市红桥医院、天津市人民医院、天津市第一XX心医院进行门诊检查及复查治疗,并在天津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原告主张自2018年至今因就医产生医疗费共计58578元(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外购药费用等)。庭审XX,被告对此无异议,且对原告主张由其与次子吴X来分担无异议,但表示目前无能力给付,需要时间攒钱。

  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XX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年事较高,近年又因手术入院治疗且需要定期复查,生活虽能自理,但同时与身患××的三子共同生活,其他子女更应妥善照顾其生活。对于原告主张的赡养费数额,应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但仍需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的收支情况、身体状况、被告的收入情况、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现仅向三子之一的被告吴X诉讼主张赡养费,其每月退休收入2400元左右,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吴X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吴X承担已产生医疗费的一半即29289元之请求。原告因疾病住院支出的相关费用,不属于日常生活性支出,属特殊事项支出,原告每月退休收入2400元左右,同时与××儿子共同生活,且其表示无存款、该费用全部由次子吴X来垫付。被告对原告因患直肠癌需要检查治疗及住院治疗均知情,且对原告所主张该笔费用由其承担一半亦无异议,被告虽表示因其自身身患多种疾病而暂时无力支付,但该医疗费用已经实际发生,被告应给付其应负担的部分,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XX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于每月月底之前给付原告刘X赡养费500元;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吴X一次性给付原告刘X医疗费29289元;

  三、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被告吴X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XX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XX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熊X

  书记员牛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文:

  《XX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XX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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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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