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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与被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特47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张X,女,1975年05月27日出生,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吴B,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文,广东XX律师。

  仲裁被申请人: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张X与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基本情况

  一、申请事项: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3011号裁决书(以下简称3011号裁决)。

  二、申请事实和理由:1.本案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仲裁员与本案存在其他足以影响裁决公正的利害关系,存在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情形。本案是借贷纠纷,申请人为XX公司,张XX仲裁员是华XX级管理人员(法律事务部经理),华夏XX与XD资产之间存在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双方公司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该情形属于《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项必须回避的情形。2.裁决结果存在明显的不公和偏袒。本案主要的争议点是2000年签订的借款协议,格式合同条款并未约定复利和罚息。对于格式合同的理解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是重点,但是仲裁员对于XD公司错误计算方式全部维持,对于复利、罚息、以及(复利+罚息)再次重复计算复利和罚息的错误算法未予以纠正,存在明显的偏袒一方的情形。3.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系银行债权的转让,若以银行系统的人员进行仲裁,难免存在有利于银行的思维惯性,难以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深圳仲裁委在指定仲裁员时应当考虑该因素。

  三、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10月25日。

  四、仲裁机构:深圳仲裁委员会。

  五、受理案号:(2018)深仲受字第3011号。

  六、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七、仲裁请求:1.解除中国XX与张X于2000年11月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2.张X立即向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6,669.81元及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363,923.14元,债权本息合计人民币540,592.95元);3.依法处置张X的抵押房产(深圳市中电广场电子科技大EB座3080号商铺),所得价款在其抵押范围内优先偿还XX公司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张X继续清偿;4.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张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张X、XX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裁决作出时间:2019年1月30日。

  九、3011号裁决:1.解除中国XX与张X于2000年11月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2.张X向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6,669.81元及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363,923.14元,债权本息合计人民币540,592.95元。);3.XX公司有权依法处置张X的抵押房产(深圳市中XX3080号商铺),所得价款在其抵押范围内优先偿还XX公司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张X继续清偿;4.XX公司对XX公司依法处置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外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081元由张X和XX公司承担。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张X向本院申请撤销3011号裁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张X称张XX仲裁员为华XX级管理人员,华夏XX与XD资产之间存在不良资产转让协议,两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张XX仲裁员应该回避而未回避。本院认为,华夏XX与中国XX公司或深圳XX之间的业务联系,不能说明仲裁员张XX个人与XX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更不能得出仲裁员张XX在涉案仲裁中与XX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结论,张X主张的“利害关系”不符合《仲裁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仲裁庭的组成不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仲裁员的职业及背景在仲裁机构网站中已公开披露,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员选任之时就应该知道该事项,根据《仲裁规则》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而张X在收到仲裁庭组庭通知之后、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庭组成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张XX担任仲裁员是认可的,现在本案中又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是对其对回避申请权利的滥用,本院不予支持。另,张X主张裁决结果不公,该理由属于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异议,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张X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X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张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梁XX

  审判员 赵  雪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詹XX(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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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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