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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集资五十亿,主动退赔获缓刑宣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单位非法集资五十亿,主动退赔获缓刑宣判

  (2020)沪0115刑初20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人张X,女,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艾阳阳,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XX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2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XX指派检察员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辩护人艾阳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XX指控,2012年3月,上海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某某)注册成立。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盐某某组建并统一管理以数家公司为主体、以旺财猫、壹理财等为主要融资通道,实现个人实际控制的盐某系经营平台。2014年初,盐某某决定以“超级债权人”名义对外进行放贷并通过放大债权、重复使用债权等方式制作虚假债权材料提供给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等方式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从而进行非法集资。2014年10月至2018年6月,盐某某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0.37亿余元(以下币种同),至案发共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6.3亿余元。2015年4月起,被告人张X担任壹理财融资平台线下财富事业八部业务员,对外销售“壹财保”等壹理财理财产品。经审计,被告人张X参与非法集资累计交易量金额为990万余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为478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同案关系人供述、集资参与人证言、相关书证、相关司法审计报告、案发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从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艾阳阳认为被告人张X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系从犯,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盐某某注册成立。2013年10月至2017年1月,盐某某组建以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X(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主体,以旺财猫、壹理财、壹盐双创、中金XX为主要融资通道,通过由盐某某统一管理各公司人事、财务、资金方式实现个人实际控制的盐某系经营平台。

  2014年初,盐某某决定通过下属公司、融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以“超级债权人”名义对外进行放贷,并通过放大债权、重复使用债权等方式制作虚假债权材料提供给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旺财猫、壹理财融资平台将上述虚假债权包装成“壹财宝”“言某贷”“日日盈”等投资期限、年化收益不同的各种理财产品,连同壹盐双创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企业股权投资理财产品、中金XX融资平台擅自发行的应收账款理财产品、上海XX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召开推介会、发送传单和互联网广告等方式通过门店、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从而进行非法集资。

  2014年10月至2018年6月,盐某某通过实际控制的XX公司、XX公司和旺财猫、壹理财等融资平台非法集资共计50.37亿余元,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盐某某法定代表人吴XX、盐某某实际控制银行账户,除34.4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钱款被用于归还吴XX个人欠款、支付运营费用、对外投资、购置车辆、租借豪华住宅等。至案发,共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6.3亿余元。

  2015年4月起,被告人张X担任壹理财融资平台线下财富事业八部业务员,对外销售“壹财保”等壹理财理财产品。经审计,被告人张X参与非法集资入金金额656万余元,累计交易量金额为990万余元,至案发未兑付金额为478万余元。

  2018年6月27日,盐某某法定代表人吴X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张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X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共计451,873.17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同案关系人吴XX等人的供述、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盐某某投资人信息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理财合同等书证,证实盐某某以上述模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同案关系人陈XX等人的供述,集资参与人顾XX、张XX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X的职务及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事实。

  3.上海XX司法审计报告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张X参与非法集资的总金额及未兑付金额。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张X及吴XX的到案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X的基本情况。

  6.被告人张X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作为盐某某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退赔违法所得451,873.17元用于弥补投资人损失,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综上,对被告人张X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缴在案的款项分别按照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张X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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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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