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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赵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苏0507刑初58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90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人张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人赵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利清,江苏XX律师。

  被告人于XX,女,1948年4月12日生,汉族,文盲,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人于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9〕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赵XX、于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赵XX、于XX及辩护人张XX、陈利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张XX(已判决)于2019年4月初至4月11日期间,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X、赵XX等人,分别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陆巷村庙圩38号苏州云中XX司办公室内、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陆巷村(4)车塘娄51号被告人于XX家中,以赌牌九牌的形式开设赌场,供吕X、史X、许X等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9日晚,张X在苏州XX公司办公室内,以赌牌九牌的形式,供赌客钱某、高X、张X乙等人赌博。期间被告人赵XX向赌客钱某提供赌资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4月10日下午,张XX在阳澄湖镇陆巷村(4)车塘娄51号被告人于XX家中,以赌牌九牌的形式,供赌客吕X、高X、陆X等人赌博。期间被告人赵XX向赌客陆X提供赌资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于XX提供赌场场地,并获取500元场地费。

  3、2019年4月10日晚,张XX在阳澄湖镇陆巷村(4)车塘娄51号被告人于XX家中,以赌牌九牌的形式,供赌客吕X、高X、史X等人赌博。期间被告人张X向赌客吕X提供赌资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于XX提供赌场场地,并获取500元场地费。

  4、2019年4月11日下午,张XX在阳澄湖镇陆巷村(4)车塘娄51号被告人于XX家中,以赌牌九牌的形式,供吕X、高X、史X等人赌博。期间被告人张X向赌客吕X提供赌资人民币20000元、向赌客史X提供赌资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XX向赌客吕X提供赌资人民币2万元。后民警将上述赌场查获,并当场查获有主赌资人民币24250元及无主赌资人民币101700元。

  被告人张X、赵XX、于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张X、赵XX、于XX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赵XX、于X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物证牌九牌、骰子(均系照片),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租赁合同等,证人吕X、许X等人的证言,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赵XX、于XX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赵XX、于XX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赵XX、于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赵XX、于XX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以上述量刑情节为由提请对被告人张X、赵XX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情节及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赵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四、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赌资人民币10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犯罪工具牌九牌、骰子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羽蕴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兵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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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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