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103号
申请人:山东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198号安XX。
法定代表人:唐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超,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XX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西北XX。
法定代表人:蔡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XX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蒲XX。
法定代表人:孟XX,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XX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XX公司、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XX公司、中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XX公司、中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XX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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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