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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女跨区盗窃名牌包,及时挽损获得轻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海归女跨区盗窃名牌包,及时挽损获得轻判

  (2020)沪0112刑初1676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黄XX至上海市闵行区七莘XXXXX号XXX号XXX楼店内,趁店员不备,窃得店内CELINE皮包2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5,163元。

  同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XX分别至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XXXXX弄XXX号乙DOT二手奢侈品店和太原路某弄AutumnSonata服装店内,趁店员不备,窃得米白色单肩包1只、棕色吊带连衣裙和棕色V领衬衫各1件,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333元。

  当日晚,被告人黄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XX处依法扣押了上述全部赃物并已发还各被害单位。被告人亲属代为补偿了XX精品XXX一定的经济损失,三家被害单位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表余某某、李XX和崔XX的陈述,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出具的价格鉴定评估勘验调查专家意见书,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被告人黄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为补偿被害单位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黄XX系初犯、认罪认罚且取得谅解等为由请求对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黄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涉案赃物发还各被害单位(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董XX

  人民陪审员  龚XX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邵XX

  书 记 员  邵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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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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