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昌XX34幢1-2号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XX,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昌XX34幢1-1号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X607167X6。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陈X,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X156988XB。
法定代表人:吕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XX、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陈X、大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省XX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省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XX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元(上诉人已预付),减半收取1259.5元,由上诉人江苏省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畅
审判员 王迎春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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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30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