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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聚众斗殴犯罪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情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X,上海市XX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XX,男,1997年10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朝鲜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X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刘XX,女,1998年7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上海XX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XX,女,1997年2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向XX,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开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XX,上海XX律师。
辩护人金X,上海XX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周XX,女,1996年4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温XX,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城口县;2012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渊默,北京XX律师。
被告人江X,男,1985年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城口县;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谷X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吴XX,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上海XX律师。
辩护人左XX,上海市XX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李XX、刘XX、李XX、向XX、周XX、温XX、江X、吴XX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及其辩护人刘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邱XX、被告人刘XX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顾XX、被告人向XX及其辩护人周XX、金X、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刘XX、被告人温XX及其辩护人李渊默、被告人江X及其辩护人谷XX、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张XX、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卢X、李XX、刘XX、李XX、吴XX及王某某、董X、陈某某、马X一行九人,被害人英XX、陶XX及贾XX、杨X、谷X一行五人先后至本市闵行区吴中XX。进店后被告人刘XX、李XX因贾XX误认被告人卢X为服务员之琐事而与贾XX、陶XX、英XX发生口角及推搡、扭打。被告人卢X随即上前将陶XX、英XX打倒在地并采用拳击头部、打耳光、踢踹脸部及身体等方式进行殴打。现场多名群众对被告人卢X进行劝阻不成反遭卢挑衅,遂将卢按倒在地,被告人李XX、吴XX见状,为帮助被告人卢X而殴打上述群众,引发双方扭打。被告人卢X、刘XX、吴XX亦与陶XX、英XX扭打。期间,被告人刘XX、李XX将在场旁观的被告人向XX误认为对方人员而上前踢打,再引发被告人向XX、周XX、温XX、江X等多人与被告人李XX、吴XX、刘XX、李XX等相互斗殴,在现场劝架的马X亦遭温XX、江X等多人殴打。
经鉴定,被害人英XX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颧面部皮肤挫伤、左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陶XX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贾XX右手环指甲床出血,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马X左顶部头皮创、面部皮肤擦挫伤、左眼部挫伤、右手皮肤创,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向XX顶枕部及左侧额部头皮下血肿、顶部及左额部皮肤创,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周XX面部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卢X、李XX、刘XX、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向XX、周XX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温XX、江X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基本事实。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吴XX自行至公安机关,但未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X、李XX、刘XX、李XX、向XX、周XX、温XX、江X、吴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XX、英XX、马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董X、陈某某、王某某、贾XX、杨X、谷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取证照片、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XX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卢X、李XX、刘XX、李XX、向XX、周XX、温XX、江X、吴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李XX、刘XX、李XX、向XX、周XX、温XX、江X、吴XX等多人分别结伙,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卢X、李XX、刘XX、李XX、温XX、江X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XX、周XX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温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XX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李XX、刘XX、李XX、吴XX的辩护人提出上述五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温XX、江X的辩护人提出温XX、江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温XX、江X积极参与殴打被告人卢X、李XX、刘XX、李XX等一方人员,故不应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九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
二、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
三、被告人刘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
四、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
五、被告人向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
六、被告人周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七、被告人温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
八、被告人江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九、被告人吴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娄莹
人民陪审员  高桂庆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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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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