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4民初34632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62************48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杨易,广东XX律师。
被告:覃X,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18。
原告徐XX诉被告覃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文彪独任审判。诉讼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8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被告向原告前后出具了两份借条,2018年6月22日出具的借条中确认借款金额为8万元。2018年8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确定了借款的利率为按月息2分计算。此次借款时,被告本想向原告借款600万元,但实际原告只出借了10多万元。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原告,原告催讨无果,特此具状起诉被告。
被告覃X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的款项往来虽然发生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出,但被告事后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案涉款项为借款,并承诺按时归还,意思表示明确。因此,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其一,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经庭审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其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其三,原告就其与被告的关系、借款经过、借款用途等,均作出了合理说明。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该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使用原告出借款项后,出具借条确认欠款并承诺到期归还,但无兑现,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庭审中确认,关于2018年8月1日600万元借条,该借条由原告起草,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故该借条中确定的借贷关系条款,包括利息、违约金条款,尚未成立、生效。因此,原被告之间的8万元借贷,双方并无就借款利息作出约定,原告诉请被告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覃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XX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覃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文彪
人民陪审员 卢沛仪
人民陪审员 李翠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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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